广西桂林一医药公司的业务员为了扩大医药销售量,先后向荔浦县人民医院的4名医务人员提供药品回扣43000元。2012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判处刘某、罗某、吴某、曾某四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6月11日晚上8时许,广西灵川县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黄某开车来到荔浦县人民医院附近,给该医院的医生发放药品回扣。接到黄某的电话通知后,几名医生陆续来到黄某的车边,领取装有钱的信封。此前已接到举报并展开调查的荔浦县检察院反贪局执法人员突然现身,将黄某和一名正在领红包的医生当场抓获,并从黄某的车上搜出数十个装有钱并写着医生姓名的信封。当晚,涉嫌行贿罪的黄某及两名涉案医务人员被刑事拘留。此后几天内多名涉案医务人员先后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黄某作为桂林市灵川县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将其销售的药品推销至荔浦县人民医院,为了扩大其在该医院的的医药销售量,被告人黄某主动联系该医院的有关医师,要求医师在开处方时多开其销售的药品并明确有药品回扣。随后,被告人黄某找到时任荔浦县人民医院西药房的工作人员刘某,请求刘某为其提供各医师所开具其代理销售的药品数据,并承诺给予刘某相应的好处费。被告人刘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职务便利及医院管理系统,统计出相关的药品数据,利用QQ传送或U盘拷贝的方式,定期报送给被告人黄某。黄某则根据药品批发价15%-20%的比例以及各医师所开处方的用药量,给予荔浦县人民医院医师相应的回扣。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向被告人刘某、罗某、吴某、曾某行贿430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收取被告人黄某给付的回扣5000元;被告人罗某收取被告人黄某给付的回扣10000元;被告人吴某收取被告人黄某给付的回扣8000元;被告人曾某收取被告人黄某给付的回扣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刘某、罗某、吴某、曾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罗某、吴某、曾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四被告人退出了全部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